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