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节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