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节 证据保全 第九十三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