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七节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第八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