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各一份。

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