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五十四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违法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违法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讯问笔录经违法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办案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讯问违法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