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调查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节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