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受害人的陈述;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检测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