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受害人的陈述;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鉴定、检测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