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八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