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但县级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