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