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