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