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交纳保证金担保的,保证金按决定行政拘留期限计算,行政拘留一日交纳保证金五十元至二百元。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为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被担保人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收取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