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对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