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

赌博用的赌具;

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