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