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二节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