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办案人员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