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