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