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办案协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办案协作 第三十二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对主办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手续予以核验,手续完备的,应当及时无条件配合。除通缉(包括将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犯罪嫌疑人的奖励费用外,严禁协作地公安机关以任何名目索取任何形式的办案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