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强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强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办案部门设定专门的审核程序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案逐人审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