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