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