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