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五章 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执行 第三十条 对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成由派出所,被执行人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参加的教育帮助小组,对其依法监督、帮教、考察,文明管理,并将其表现告诉原判决或者决定机关。对表现好的,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或者减少教养期限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