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三章 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单位。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