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三章 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逮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