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协作配合 第四十八条 需要查封、冻结的或者已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查封、冻结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