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福利机构等场所、设施,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得查封。确有必要查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