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07) 第三百八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