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九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