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