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八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八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