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