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没有家属的;

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