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便于监视、管理;

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