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24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