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