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七十九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