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