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百五十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第三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