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百三十七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