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