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九十七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