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