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