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应当制作笔录,由被羁押人签名、捺指印后,送办案机关处理。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五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