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3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1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