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第八十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